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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家官司”庭外和解
[ 编辑:颜建波 | 时间:2018-01-27 20:26:11 | 浏览:1247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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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家官司”庭外和解

   

  未婚同居,生了女儿,两人又分居,女儿已6岁了,为了抚养费,打起官司。11月13日,这起“冤家官司”在大田县法院少年庭调解,2个小时即结案,双方都非常满意。
  本案2017年10月11日由大田县法院立案。原告陈某诉称:被告游某于2009年10月与其同在莆田一家企业打工认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2011年4月17日生育女儿陈某浠。2012年被告不支付抚养费,争吵、恶语相加等,并分居。之后女儿随母居住,被告游某分文未付,已与其他女性生活。所以诉请同居关系无效,女儿抚养由原告共同承担。
  被告游某答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他称,两人认识后,2010年6月24日,经双方父母同意订婚,被告父母支付聘礼3万元,买了金饰1万余元。开始同居,2011年4月17日生了女儿。游某三番五次要求到民政部门领证,均被陈某以年纪小为由推脱。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出现争吵,并互相猜疑,于2015年4月分居。他主张退回聘礼,原告陈某没有能力抚养女儿,应当由其抚养女儿。
  11月13日下午,大田县法院少年庭法官洪敏书对双方做思想工作和调解。他把原告陈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叫进办公室,讲明被告游某的答辩意见;跟原告讲明被告也有付出心血,应当换位思考,理解被告的感受。
  同时,他又与被告游某讲明陈某的诉讼请求,对被告做思想工作:原告与你生活多年,也有良好的情感关系,聘礼是你父母支付的,你在本案中没有证据,也只能另案向其父母主张;目前就是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包括探视权的关系,现依法律只能由原告抚养,原告没有能力抚养,可以由你抚养。
  这个案件通过一番法治教育、思想及情感沟通,终于化干戈为玉帛。经庭外调解,双方和解:女儿由被告游某抚养,抚养费由游某自行承担。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原告陈某可随时探视,被告应予以配合。今后被告不得就聘礼一事向原告和家人主张民事权利。这一民事调解,历时2小时,调解书送达双方,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和旁听民众都称道:法官办案效率真高。 (颜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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