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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官司:连带担保人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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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  2018年3月23日 星期五 首页 - 三明日报-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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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官司,连带担保人也要担责

   

  3月19日上午,大田县法院第四法庭当庭宣判一起连带担保人合同保证纠纷案,裁定:(被告)林某贺偿还原告林某请本金4万元、利息1.84万元,共计5.84万元。
  本案中,出借人、借款人、连带担保人,都是朋友。借款人林某河(借据名字故意写成“林某和”),2016年2月25日他以住院和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林某请借人民币4万元,承诺利息万元每月300元,并由连带担保人林某贺签字担保。手续捺印摁指模办完后,出借人林某请当即到银行取了现金给连带担保人林某贺。
  之后,林某请急着用钱,向林某河与担保人林某贺催讨,他们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林某请只好向法院起诉。2017年6月1日大田县法院立案,审理过程中林某河提出借据不是其名字,而是“林某和”,原告没有申请笔迹鉴定而是选择提出撤诉,同年11月15日法院作出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
  撤案后,被告林某河与连带担保人林某贺依然不履行偿还责任和义务。原告林某请无奈,只好再行独立起诉林某贺,大田县法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连带担保人林某贺接到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答辩状。
  经办法官邓锦军公开审理此案,对原告林某请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给予当场宣判。鉴于原借据中的利息偏高,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按万元每月200元标准进行了裁定。当事人与旁听群众称赞:大田县法院法官办案效率高。(颜建波 罗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