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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 编辑:颜建波 | 时间:2026-03-16 07:36:47 | 浏览:5199次 ]

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诞生之际

本报记者 彭 波 张天培 倪 弋

2026年03月16日05:53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小字号

  这是一部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典,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到覆盖全域、贯穿全程的制度构建;

  这是一部回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热切期盼的法典,以法治之力,为环境护航,将对美好生态的向往写入法治蓝图;

  这是一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典,1242个法条构筑起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坚固法治屏障。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以法典之“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兴则文明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高度,系统谋划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形成一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认下来,意义重大而深远。

  法典编纂之路,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始终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202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请示,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法典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对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具体工作牵头人黄薇说,法典对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政策措施进行系统性整合、逻辑性重构。既要破解不同法律之间的“打架”和空白,又要将“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等思想理念转化为具体规定。

  科学立法贯穿编纂工作的始终。立法期间,工作专班在北京就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召开17次专题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央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一个典型例子,是关于“按日计罚”制度的讨论。

  是扩大适用范围,简化启动程序,让执法部门能更灵活、更高效地执法,还是进一步严格使用程序,尽可能统一执法标准,确保处罚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我们反复权衡,既要让法律‘长牙齿’,又要确保‘牙齿’咬得准、咬得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黄海华说。最终,法典作出了审慎而明确的平衡:确认并强化了“按日计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其适用情形,同时,还在该条款中增加规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出现以罚代管的情形。这既确保了这项严厉制度在震慑违法行为时“锋芒毕露”,又通过规范的程序为其套上“剑鞘”,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实现了惩罚力度与执法规范之间的平衡。

  民主立法的光芒贯穿始终。全国人大常委会每次审议后,均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前后4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0多人次提出的2万多条意见。

  “法典内容系统全面,为生态环境保护立下了‘总规矩’,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逻辑实现了从‘分要素、分环节、分部门’的碎片化管理,向‘全过程、全地域、全要素’系统治理的历史性转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认为,这不仅是法律形式的编纂,更是生态文明法治理念的升华、价值体系的重塑和制度范式的系统创新。

  以法典之“统”,构建多方合力、协调统一、系统治理新格局

  “成熟一个、制定一个”,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形成了数量庞大的法律群,为各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基本依据。

  然而,法律之间的体系性、协同性不足问题也逐渐显现,不同法律在监管体制、制度措施上存在交叉、重叠乃至矛盾。

  “‘统’是生态环境法典最大的特点之一。”秦天宝说,生态环境法典实现了从“单打独斗”到“系统集成”的飞跃,构建起多方合力、协调统一、系统治理的新格局。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用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包括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其中,污染防治编中特别设置了“通则分编”,就像从各个单行法中“提取公因式”,将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约谈等共性制度提炼,避免以往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之间可能出现的重复或矛盾,让法律执行起来更顺畅、更有力。

  法典的“统”,首要体现为监管体制的协同统一与权责明晰。

  法典在总则编确立了“统一监督管理、分工负责”的体制,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全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的保护与修复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和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针对存在的职责交叉领域,如农业面源污染、河道采砂管理、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监管等,法典通过设置协调机制、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条款,致力于形成监管合力。

  “统”,还体现在制度措施的体系化整合与创新上。

  法典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的成果法定化、规范化。“这意味着,未来任何一个区域,在规划和发展之初,其生态环境的‘底线’和‘天花板’就是清晰的法律红线。项目能不能上、能上什么,首先要过这道‘筛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文轩认为,这从源头上避免了因规划冲突导致的后续治理困境。

  生态保护编的体例设计深刻体现了“统”的系统思维。它秉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共设7章,从“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到“物种保护”“重要地理单元保护”,再到“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和“生态修复”,构成了一个涵盖各要素、各阶段、各措施的有机整体。特别是对自然资源,明确统筹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体现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修复与治理,是“统”的必要性的生动注脚。

  曾经,这里矿产探采、水电开发、旅游设施建设等活动无序,局部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当时的问题,不仅在于违法破坏行为,也在于管理上‘政出多门’,规划重叠、目标不一、监管执法分散,给了破坏行为可乘之机。”于文轩说,生态环境法典的“统一监管、系统治理”理念,正是为了从制度上杜绝此类因管理体制碎片化、治理逻辑分割化而导致的系统性生态风险。

  以法典之“刚”,筑牢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法治屏障

  法律的尊严在于其刚性的约束力。

  生态环境法典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绿水青山构筑起牢固的法治屏障。

  法典的“刚”,首先体现在更严密、清晰的法律责任体系。

  “以往,部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成本低,导致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的一个核心目标,就是解决这一问题。”天津大学教授孙佑海说,法典不仅整合、完善了既有法律中的处罚规定,更在普遍提高罚款数额、扩大处罚类型上着力,并强化了“按日计罚”等连续处罚措施的适用,让持续性的违法行为承受持续增长的经济代价。更重要的是,法典系统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除了要承担行政罚款,还必须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本身进行修复或赔偿,实现“损有所赔、伤有所偿”。这改变了以往“一罚了之”、公共生态损害无人埋单的局面。

  法典的“刚”,并非只体现在罚则上,更贯穿于全过程的管理制度设计中。

  在“污染防治”编,法典强化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体系,将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监测要求等整合到一张许可证中,实现“一证式”精细化管理。特别具有前瞻性的是,其第九分编对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将国内外关注的新污染物、新型环境问题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填补了空白,并相应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条严密的环境监测、监督检查链条在法典中清晰可见。从源头预防到过程监控,再到后果追究,法典一一明确。一位环境执法一线工作者说:“过去查一个案子,可能要找好几个法律依据。现在生态环境法典把大气、水、土壤等各领域的共性监管要求和核心制度都梳理清晰了,特别是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让我们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更有抓手,也更成体系。”

  “刚”,最终落实在责任追究的闭环与合力上。

  法典构建了行政、民事、刑事三者衔接的责任追究体系。它不仅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还明确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涉事企业可能同时面临行政罚单、民事主体索赔,甚至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实现了多重法律责任的有效叠加与震慑。

  “这种‘组合拳’式的责任体系,显著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是法典‘刚’性特质的关键支撑。”于文轩说。

  以法典之“导”,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增进人民福祉

  生态环境法典开创性地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这在世界环境法典编纂史上具有前瞻意义。

  “法典回答了一个时代命题: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如何从相悖的‘两难’,转变为二者相融的‘协同’?”秦天宝说,法典从制度层面破解保护与发展二元对立的传统困境,为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同共进,提供持久的制度激励和稳定的法治预期。

  “绿色低碳发展”编中,“应对气候变化”专章格外引人瞩目。

  法典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将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等关键制度上升为法律。

  广东深圳市风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攻高效节能电机的高科技企业,正是看准了国内绿色转型的巨大机遇,研发投入连年增加。

  “法典鼓励绿色低碳发展,特别是强调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这让我们倍感振奋——绿色不仅是责任,更是未来市场的核心竞争力。”该公司董事长周庆余表示。

  约束与激励并举。法典在强化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约束的同时,也通过财税、价格、政府采购、绿色信贷、绿色标识等多元化政策工具,为绿色产业、环保企业“撑腰”。

  “法典让绿色转型从企业的‘可选项’,转变为赢得未来市场竞争的‘必选项’和‘优势源’。”龙腾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吕纪永说。

  编纂法典的初心,在于“以人民为中心”。法典通篇写满了对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的关切,让法律的刚性守护充满民生关切。

  “以前楼下餐馆油烟大、噪声吵,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管部门互相‘踢皮球’,谁也不管。现在好了,法典对餐饮油烟、噪声扰民等老百姓身边的污染问题,规定了更具体的防治要求和处罚措施。”北京市朝阳区光辉里小区物业管理员连根生说。

  法典积极回应“宁静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民生痛点,对餐饮油烟、恶臭气体、光污染等以往规定较为原则或存在空白的问题,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垃圾分类是民生实事。法典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在总结北京、上海等地成功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推动垃圾分类从“倡议引导”走向“法治规范”,从“新时尚”转变为“新日常”。

  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立良法于天下,则天下安。

  生态环境法典的诞生,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的又一个里程碑,也是中华民族迈向永续发展的宣言书和路线图。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法典实施中凝聚合力、行稳致远,一幅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画卷,必将更加壮丽地铺展在神州大地上!


  《 人民日报 》( 2026年03月16日 01 版)

(责编:卫嘉、白宇)




为今天添绿,为明天增势(今日谈)

张 焱

2026年03月16日05:52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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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绿化,功在不舍。

  两组数字,彰显中国担当。2025年,我国完成营造林面积356.3万公顷,森林蓄积量达209.88亿立方米;2026年,国土绿化任务定在1亿亩左右。

  绿在地图上铺展,在人心里扎根,更在发展中启示未来。

  越是向往绿色,新质生产力的舞台越大。光伏治沙,实现沙漠增绿、资源增值、技术增益;碳汇交易,让林场借绿生金,带动企业培育绿色生产力……绿水青山底色更亮、金山银山成色更足。

  增绿就是增优势。不由想起福建福州植榕的故事。从历史上“编户植榕”,到数十年前“知榕、爱榕、护榕”的倡导,如今不仅城市更宜居,营商环境也更优越。因地制宜,久久为功,方能更好把生态优势化为发展胜势、让生态财富滋养美好未来。

  今天播下的不只是一抹绿,更是发展智慧——为今天添绿,为明天增势。


  《 人民日报 》( 2026年03月16日 01 版)

(责编:卫嘉、白宇)




从“半城郊型”经济感悟城乡融合(人民论坛)

盛玉雷

2026年03月16日05:52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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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出育种专家高德荣,叮嘱“搞农业要把种业搞上去”;关心和美乡村建设,指出“要高度重视农村精神文明”……今年全国两会,习近平总书记对“三农”问题十分关心,桩桩件件,念兹在兹。

  阔步“十五五”,“三农”须发力,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是必然要求。

  怎么融合?近日翻看人民日报1984年刊发的通讯《正定翻身记》,重温习近平同志在河北正定发展“半城郊型”经济的实践,深感当年求真务实、担当进取的勇气与智慧,至今仍是破题关键。

  把“城”的优势转化为“乡”的机遇,钥匙在哪里?首先要在大势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

  当年,正定“经济上农业单打一,农业上粮食单打一”,陷入“高产穷县”困局;在不少人眼里,农民本分就是种地,经商是“不务正业”。传统的发展模式,陈旧的思想观念,已无法适应“商品生产”的全新形势。

  如何破局?习近平同志下基层、摸实情,以战略视野和全局眼光,提出“依托城市,服务城市,大搞农工商、农民变工人、离土不离乡”的新路子。

  发展商品经济,是大势;激发经济活力,是大局。发展如答题,抓住关键“题眼”,解题就能顺势展开。

  事实正是如此。“半城郊型”经济起飞,让正定打破了桎梏、赶上了大潮,1984年工农业总产值、农民人均收入等9项指标比1980年翻了一番,粮食总产、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等10项指标创下历史新高。

  今天再看正定塔元庄村,正是沿着这条路径,“半城郊型”经济的文章越做越大。建智慧农场、研学营地、田园康养……2025年,村集体年收入超3300万元,村民人均年收入达3.5万元。

  “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有战术措施,更要有战略思维,成为各个岗位上的战略家”。实践表明,放眼全局谋一域,从大局确定坐标系、找到最优解,就能把劣势转变为优势、胜势。

  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千差万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农业高产县,资源优势突出;毗邻省会,区位条件优越……正定发展“半城郊型”经济,正是立足“先天禀赋”、找准“关键切口”,推动“利城富乡”之路在双向奔赴中越走越宽。

  今天,面对千变万化的情况、千头万绪的挑战,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更需以创新性思路破局、以创造性举措开路,结合实际推进。

  “要使弱鸟先飞,飞得快,飞得高,必须探讨一条因地制宜发展经济的路子。”福建宁德念好“山海经”,形成“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乡村特色产业格局。

  “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版‘富春山居图’”。浙江“千万工程”不搞千村一面,而是注重“千村千面”“万村万象”。

  观察今日“城乡中国”,既有以城带乡,也有以乡促城,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推进。“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统筹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各地要在党中央统领的大局下,看清自己的优势在哪里,思考怎么取长补短、扬长避短,才能实现“繁荣的城市”与“活力的乡村”齐头并进。

  真出业绩、出真业绩。无论城与乡,都是发展的沃土,都能成为时代的前沿。


  《 人民日报 》( 2026年03月16日 02 版)

(责编:卫嘉、白宇)



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众论)

封丽霞

2026年03月13日06:14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小字号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一次全国人大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三部法律,分量之重、内容之新,将在立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作为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标识性概念,法治经济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鲜明特征,指明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深刻把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内在联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为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市场与法治是现代经济的两大基石,二者紧密联系、相生相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比如,2014年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秩序混乱多源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就是把握规律、尊重规律”;2018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2019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2020年在企业家座谈会上阐明“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2024年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政府“有所为,就是要不断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完善市场规则并带头遵守规则”,等等。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内在关系,不仅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也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我国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提高法治化水平。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通过法律形式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通过法治方式推动市场在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规律作用下配置资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内在地要求以法治作为经济运行的重要依托,这就决定了其本质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不管是发挥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的作用引导资源要素合理流动,还是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都需要法治的保障。充分发挥法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比如通过法治的稳定性平等性赋予经营主体明晰的产权地位与公平竞争机会、通过法治的权威性强制性保障经济循环畅通等,才能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的有效性有机结合起来。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是建设法治经济的核心问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这要求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前提下,用法治形式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规范调整各类利益关系,实现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具体来看,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全部作用,同时还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也就是推动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二者各展所长、更好结合。在法治经济条件下,“有为政府”的前提是法治政府,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意味着“法定职责必须为”,有所不为意味着“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用好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来管好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法治经济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它能够确保公平竞争、降低交易成本等,并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稳定的法治保障。我国拥有超大规模内需市场。在国家法治统一的整体框架下,在全国范围遵循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等推动经济运行,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潜力、提升市场整体效率。比如,通过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政府行为尺度,明确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特别是招商引资时,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等等。以统一的法律制度、统一的执法标准、统一的司法裁判尺度来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土政策”,消除规则不一致、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协同等问题,才能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法治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在法治中国建设大背景下推动高质量发展,意味着必须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具体而言,就是把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都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和引领高质量发展。

  在生产环节,以法治方式确认和保护产权,实现对经营主体的平等保护。生产是经济循环的起点,法治通过加强产权保护等激活生产要素和市场活力。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直接关系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创新活动的激励强度以及经营主体的未来预期。在生产环节,发挥法律作用对产权进行清晰界定,既能够有效避免产权受到其他主体侵犯,也有助于帮助经营主体明确权利边界、形成关于政策走向和经济发展的合理预期。这将充分激励广大经营主体开展投资交易活动,进而激发市场活力和潜力。当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等法律规范为依托的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作出重要部署;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首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为法律制度,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等等。面向未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夯实产权的法治基础,有利于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进一步促进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

  在分配环节,以法治方式确定分配规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分配与激励相容、与社会公平紧密联系。法治可以为分配活动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框架,确保分配过程既激发市场活力与生产效率,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体来看,在初次分配中,物权、合同、劳动等方面法律制度的实施能够保护劳动者合法经营与诚实劳动所得,保障各类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在再分配中,税收、社会保险等方面法律制度的实施能够强化政府调节功能和力度,规范公共资金使用与公共服务供给,增强社会保障普惠性与兜底性;在第三次分配中,完善包括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在内的法律制度,配套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公开与监管等领域的规则,同时衔接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制度安排,能够确保第三次分配在自愿、透明、高效的轨道上推进,促进社会公平,服务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

  在流通环节,以法治方式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流通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枢纽,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在流通环节,法治确立交易的基本准则,明确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为市场行为划定底线。一方面,依法保障契约全面履行、惩治违约失信行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作用,将守法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能够筑牢市场诚信基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畅通经济循环、维护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比如,《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印发实施,进一步发挥了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另一方面,以国家法治的统一性保障强大国内市场建设,依法强化对市场过程进行监督,有效遏制虚假宣传、强制交易、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比如,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有助于推动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根基。

  在消费环节,以法治方式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良性循环。消费作为经济循环的终端环节,既是生产的最终目的,也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消费环境的优劣、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水平等,直接关系内需潜力释放与经济循环畅通。通过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价格监管、广告诚信等重点领域的法律体系,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平台治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规则,同时加强法律规范的实施和监督,能够强化经营主体责任,防范欺诈、强制交易、霸王条款等行为发生,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简言之,消费环节的法治保障将促进经营主体规范经营、提升商品供给质量、打通经济循环堵点,并且推动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良性循环。

  “十五五”时期推进法治经济建设的实践路径

  建设法治经济、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既是“十五五”时期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现实路径,更是面向2035年远景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长远大计。建设法治经济、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重点在于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系统谋划、协同发力、一体推进,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高质量发展各环节各领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公平、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完善立法,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新时代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高质量发展爬坡过坎的重要关口。“十五五”时期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迫切需要更加成熟定型、系统完备、权威高效的法律制度保障。要围绕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需求,通过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激励创新、包容失败,更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壮大。

  规范执法,优化公正高效透明的市场经济环境。执法是法治经济落地见效的关键。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结合,有效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模式,才能更好在执法过程中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让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重点围绕市场秩序与营商环境、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金融监管、劳动者权益保障、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精准执法,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侵权假冒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强化新领域新业态执法监管,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的市场秩序,让法治成为良好营商环境的稳固基石。

  公正司法,保障规范公正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司法对法治经济的保障,核心是通过公正司法保障权利、制止侵害、稳定预期等。应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定分止争职能和公正裁判的导向作用,聚焦经济领域的重大疑难纠纷,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明确产权保护边界、规范交易行为、界定竞争规则,引导经营主体增强法治意识、恪守契约精神。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司法保护,审慎采用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界限,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健全有效防范、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切实解决选择性执法以及“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格局,推动各类纠纷化解渠道有机衔接、协同联动、发挥实效。

  全民守法,培育守法诚信的经营主体。企业等经营主体同方方面面打交道,调动人、财、物等各种资源,守法经营是必须遵守的原则。不管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都要做到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法律底线不能突破,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等违法的事情坚决不做,偷工减料、缺斤短两、质次价高的亏心事坚决不做。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进一步增强经营主体的法治意识。同时,强化经营主体的契约精神、守约观念,发挥企业家守法诚信的表率作用,带动提升全社会的法治素养和文明程度。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 人民日报 》( 2026年03月13日 09 版)

(责编:胡永秋、杨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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