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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将“智能建造”以独立章节纳入地方性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6月1日起施行
[ 编辑:颜建波 | 时间:2026-05-28 10:01:12 | 浏览:19526次 ]

率先将“智能建造”以独立章节纳入地方性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6月1日起施行

2026年05月27日10:33 | 来源:人民网小字号

人民网厦门5月27日电 (记者张萌)“新修订的《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全国首创从地方立法层面设立‘智能建造’专章,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通过立法加强‘小规模’建筑行为管理,真正筑牢城市安全治理的‘最后一公里’”……26日,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等。

“修订后的《条例》共9章56条,构建起覆盖建筑业各类主体、工程管理、行业发展的规范体系,体现了延续性、创新性、实效性和前瞻性……”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德才在发布会上介绍,此次修订既是落实国家政策、破解行业难题的现实需要,也是固化厦门实践成果、完善监管体系的内在要求。

作为全国24个智能建造试点城市之一,此次厦门市率先将“智能建造”以独立章节形式纳入地方性法规,明确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建立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提升建筑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水平,具体表现为强化政策支撑、鼓励技术研发、深化产教融合以及搭建数据平台四个方面。如:《条例》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建筑机器人、建筑信息模型、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关键技术研发,推动创新成果转化;鼓励推进建筑信息模型与城市信息模型平台融通联动,建设智能建造监管与产业数据服务平台,实现数据统一归集与智慧监管。

同时,《条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本次修订通过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延伸安全监管链条等一系列系统性制度设计,将建筑活动安全监管延伸至“神经末梢”。如:针对上位法覆盖不足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村村民住宅”“既有建筑改造”等规模较小但事关民生安全的领域,《条例》在“工程质量与安全”章节专门作出针对性规定,推动安全监管责任下沉到基层末梢,实现从“重大工程项目”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全模块监管,真正筑牢城市安全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大陆距离台湾最近的城市之一,厦门市承担着促进两岸融合的重要使命。此次《条例》修订专门增加了加强两岸建筑领域交流合作的相关条文,通过支持两岸建筑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在工程建设、智能建造、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并在推动台湾地区建筑领域相关职业资格采认与标准共通等方面予以制度性明确,为厦门加快推进城市发展转型升级,全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第一站”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既充分体现了厦门经济特区的先行先试担当,又对规范行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发布会上,李德才表示,以《条例》颁布为契机,做好相关宣传贯彻及落地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在全面规范行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进一步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责编:江苇杭、刘卿)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来源:厦门人大

       

2026-04-24 0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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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6年4月23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章 工程造价

  第四章 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五章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第六章 智能建造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等;

  (二)完成建设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消防技术服务、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鉴定和代建等;

  (三)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扶持建筑业发展,深化建筑领域改革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设计建造水平,提升城市品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全市建筑业发展,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能源、港口、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五条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禁止直接发包。招标发包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可以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

  施工发包中,发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发包,但是基础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专业设备工程除外。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交易,招标人应当最迟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规定的材料上传至行政监督平台。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可以实行评定分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 工程造价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动态更新工程造价数据库,组织编制、修订、发布适用于本市工程造价的补充定额、造价指标、造价指数,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和价格指数,及时发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价格,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计价办法为依据,结合市场供求变化和工程建设项目特点,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不同阶段分别组织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

  鼓励大中型建设工程推行以投资控制为主线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可以实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编制工程结算文件,提交的结算资料应当完整、真实、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健全工程建设有关费用审核和拨付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在限期内及时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工程相关款项。

  第十五条 加强对概算、预算、结算编制和审核的管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概算、预算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领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及时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与安全负责。

  在重大和技术复杂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等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保障体系,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与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检验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用地红线、地下管线等资料,保障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六个月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汇总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动态更新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平台,依法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接受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属独立建房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质量与安全管理。经批准建设低于四层住宅的,可以自行选择乡村建设工匠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施工;经批准建设四层以上住宅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编制建房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施工。

  农村村民住宅属集中统建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其质量与安全管理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农村村民住宅独立建房的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

  第二十八条 对实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以及其他有关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其他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市实际和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消防验收备案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技术规定,合理确定备案抽查比例,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既有建筑改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实难以满足要求的,应当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并采取有利于消防安全的措施。对符合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采取防火设计加强措施,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既有建筑改造应当办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再次改造时办理前述手续,如未变更使用功能,可以免于提交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涉及局部改造利用的,改造利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降低建筑整体消防安全水平,不得对工程实施范围外其他区域消防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设计和实施内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切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建筑相关区域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保障建筑消防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鉴定,作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消防安全意见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研究、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规定,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技术疑难问题等提供技术咨询、评审或者出具论证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日常消防安全监管的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管和部门协同配合,保障建筑消防安全。

 

  第六章 智能建造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建立全产业链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提升建筑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智能建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支持智能建造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科技、招标采购、信用评价等方面加大对智能建造的支持力度。

  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主导的工程项目可以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智能建造。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组织加强建筑机器人、建筑信息模型、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智能建造领域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发,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和工程化应用,提升建筑产业科技附加值,推动智能建造技术与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度融合。支持智能建造有关单位申报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项目以及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加大智能建造人才培育力度,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协同的体系化培养机制,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引进智能建造领域领军人才与复合型技术骨干等高端紧缺人才,支持设立智能建造领域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协作平台。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智能建造重点应用场景清单,推进智能建造规模化应用。

  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主导的工程项目应当加强智能建造重点应用场景清单的示范应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积极采用清单内的智能建造场景与解决方案。

  第三十九条 鼓励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在设计、施工、运维等各阶段实现全过程协同。

  推进建筑信息模型与城市信息模型平台的融通联动,在片区规划、建设管理、智慧运维及基础设施安全监测等领域,深化拓展城市信息模型的应用场景。

  第四十条 支持建设智能建造监管与产业数据服务平台,实现工程项目数据的统一归集与智慧监管,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

  第四十一条 在实施智能建造的建设工程中,有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策划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智能建造技术的应用目标、内容和要求;

  (二)设计单位采用建筑信息模型进行协同设计,设计深度满足工业化生产、智能化施工和智慧化运维的需求,实现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

  (三)施工单位依据数字化设计文件,编制专项智能建造施工方案,应用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化施工装备,运用智慧工地系统强化施工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智能建造项目评价体系,对项目在提升质量、安全、效率、绿色和成本控制等方面的成效进行评估,加强评估成果运用。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可以实行代建制。代建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化项目管理服务,负责对前期工作、项目投资管理、建设组织实施、验收交付使用等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协调联动机制,优化促开工、竣工措施,提高要素保障效率,推动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和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会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依法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和环节。

  在确保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分期、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联合验收。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治理,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保障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用地需求。

  鼓励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利用一体化、专业化运营。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建筑活动各方参与主体依法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标准和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应用于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招标投标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建筑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鼓励建筑相关行业协会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质量争议等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两岸建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两岸建筑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在工程建设、智能建造、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探索厦金合作共建基础设施模式。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推动台湾地区建筑领域相关职业资格采认与标准共通。鼓励台湾地区建筑领域从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城市更新等项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未按照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交易或者未及时将规定的材料上传至行政监督平台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报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承接相应专项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一年;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三年内再次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报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承接相应专项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二年。

  第五十三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汇总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不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交通、水利、能源、港口、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成立山西长治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5·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6年05月28日06:07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小字号

  本报北京5月27日电  (记者刘温馨)5月22日19时29分许,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全国总工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等相关方面参加,对山西长治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5·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进行调查。

  5月27日晚,国务院山西长治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5·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组长、应急管理部部长张成中主持会议,通报调查安排、提出工作要求。

  会议开始前,与会同志全体肃立,向山西长治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5·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遇难者默哀。

  会议强调,事故调查组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较真碰硬开展事故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查透事故原因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责任,依法依规严厉惩处。同时,会议要求深刻汲取教训,全面检视矿山安全“八条硬措施”落实情况,重拳出击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 人民日报 》( 2026年05月28日 04 版)

(责编:袁勃、赵欣悦)

 

 

从新变化看农民工新发展(评论员观察)

李铁林

2026年05月28日06:08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小字号

  进一步认识、把握和激发人的价值、人的作用、人的活力、人的潜能,目的是让所有劳动者更好实现全面发展

  

  农民工群体,伴随经济转型与社会结构变迁而出现,是观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一扇重要窗口。前不久,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2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其中三方面结构性变化引起不少关注。

  年龄结构上,平均年龄提高,大专及以上学历新生代农民工占比提升,分化特征凸显。

  地域结构上,跨省流动者减少,省内流动者增加,中西部就业人数增长快于东部。

  产业结构上,第三产业就业比重在超越第二产业基础上进一步提升。

  近3亿农民工群体的变化,揭示中国经济的深层脉动。为他们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保障他们的切身权益,事关劳动者发展和尊严,也事关产业转型升级、内需潜力释放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大局。因时而变优化政策供给,因势而变推动制度创新,是助力农民工群体更充分享受发展红利的题中应有之义。

  新变化给劳动权益保障带来挑战,需要治理靠前一步、多想一层。超龄农民工想发挥余热,需要确保其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权益;有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需要通过灵活形式加以保障;有意向返乡的农民工,需要确保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更顺畅……针对特定需要细化政策颗粒度,无疑是推动劳动者权益保障从“面上覆盖”走向“点上精准”的重要一步。

  以超龄农民工为例,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出台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全国多地也在推动相关保障扩容覆盖超龄群体。为超龄劳动者推出“定制”举措,并依托流动党组织、工会等让服务更精准触达,有助于把保障网织得更密。

  解决新变化所指向的劳动力结构性失衡问题,也需要强化政策引导。当前,实体经济向新向优,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快速崛起。如何兼顾农民工的高质量就业与地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除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公共服务等常规举措,也不妨“跨界”找办法。比如在长三角地区,上海松江和安徽六安共建产业园,推动上海的科创资源与安徽的劳动力优势精准对接,方便务工群体就近工作。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机会,提高人力资本配置效率,不只是就业政策的发力方向,也将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产业体系优势提供助力。

  新变化还折射出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发展红利。随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推进,就近就业机会增多,农民工群体权益保障越来越强,生活越来越好,“人的城镇化”稳步前行。

  下好东西协作一盘棋,写好城乡融合大文章,建好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助于更好解决农民工就业、待遇、安居等一系列问题。云南镇雄建设“家门口的务工车间”,搭建“园区+车间+工坊”平台;福建霞浦鼓励探索“短视频+直播电商”模式,带动黄鱼养殖户拓宽销路,促进就近就业……统筹培育本地产业和承接外地产业转移,提高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和县域吸纳就业能力,将助力包括农民工群体在内的各类劳动者奔赴美好生活。

  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进一步认识、把握和激发人的价值、人的作用、人的活力、人的潜能,目的是让所有劳动者更好实现全面发展。相信,权益更有保障的劳动者一定能用汗水浇筑更多荣耀与光彩。

 

  《 人民日报 》( 2026年05月28日 05 版)

(责编:袁勃、赵欣悦)

 

 

 

4位移民管理领域代表与中外记者交流——

维护国门边境安全稳定 服务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权威发布)

本报记者 张天培

2026年05月28日06:07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小字号

  国门边境是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道屏障,也是展示国家形象的重要窗口。国门边境安全稳定离不开广大移民管理警察的忠诚履职。5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征程上的奋斗者”中外记者见面会,邀请4位来自移民管理领域的代表,围绕“维护国门边境安全稳定  服务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展开交流。

  一枚小小印章,代表文明形象,体现安全分量。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执勤一大队执勤一队一级高级警长柳永清1987年入警,从1990年北京亚运会,到2022年北京冬奥会等,他既是参与者、见证者,也是守护者。

  作为长期扎根口岸一线的移民管理警察,柳永清练就了在短短几十秒内识别伪假证件等的本领。

  随着国家免签“朋友圈”的持续扩容和一系列便利措施的持续推进,越来越多的外国人走进中国、爱上中国。“我感觉到外国朋友对中国的认可度越来越高。”柳永清说。

  柳永清见证了祖国扩大开放、快速发展的历程。在国门前,这些变化可感可及。柳永清感慨地说:“移民管理警察作为国门的守护者,新征程上,服务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既是责任,更是荣誉。”

  守护边境安全,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乡,雪山连绵、峡谷险峻,每年降雨280余天,塌方、滚石、泥石流时有发生。

  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怒江边境管理支队独龙江边境派出所所长张启雷在独龙江戍边的3年时间里,参与了多次自然灾害的抢险和雪山救援,经历了巡边踏查。

  “一代代戍边人在极端艰苦条件下,牢记为民宗旨,把边疆守成了家乡。”张启雷介绍。

  这些年,派出所坚持稳边和兴边一起抓、固防和富民同步走,一方面化解矛盾纠纷,排查安全隐患,深耕基层社会治理,为辖区营造和谐安宁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主动对接驻地政府,帮助群众发展特色产业,让传统独龙毯的手工技艺和现代红色文旅相结合。

  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和国际商贸中心之一,广州的出入境证件办理量常年领跑全国,每年办理公民出入境证件、外国人停居留证件超千万件次。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王璠介绍,近年来,广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守牢安全底线的同时,坚持以服务为本,用科技破局,用创新提速。

  “节假日群众办证急,我们第一时间受理、审批、制证,一气呵成;企业出海抢商机等不起,我们加班加点、加快审批;全市200多个24小时服务点,我们派专人值守,全力保障数据运转。”王璠说。

  想群众所想,急企业所急。王璠表示:“我们要解答好每一个问题,办理好每一本证件,服务好每一家企业,守护好每一次出发。”

  近年来,面对大流量通关压力,国家移民管理局推出智能通关举措,为广大出入境人员提供了便利。截至目前,全国口岸每天通过“刷脸”通关的人员约38万人次,显著缩短了候检时间。

  科技赋能的背后,是一批批移民管理警察的攻坚克难、辛勤付出。国家移民管理局信息科技司应用管理处处长欧阳永刚就是其中一员。

  深夜伏案调试代码,只为确保每一个程序稳定运行;凌晨应急处置技术故障,只为确保一线设备正常运转……“从警20余年,我有幸亲历并见证了移民管理工作在信息科技赋能下日新月异的发展进步,从过去的人工查验到如今的‘刷脸’智能通关,从过去的窗口办证到如今的‘全程网办’,我们用科技让国门既安全有序又温暖便捷。”欧阳永刚表示。

  4位移民管理领域代表虽然奋斗在不同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对象、工作环境各不相同,但是移民管理警察的忠诚坚守和使命担当却是相通的。正是他们的付出,才有了出入境的安全顺畅和方便快捷。

 

  《 人民日报 》( 2026年05月28日 04 版)

(责编:袁勃、赵欣悦)

 

 

 

重庆奋力打造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开局起步“十五五”·专题新闻发布)

本报记者 李增辉 姜 峰 沈靖然

2026年05月28日06:06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小字号

  5月27日,开局起步“十五五”重庆专场新闻发布会举行。重庆市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重庆奋力打造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内陆开放综合枢纽,在推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中发挥支撑作用、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带动作用、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努力推动全市加快呈现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的生动图景。

  以扩大高水平开放培育新优势

  “十四五”时期,重庆市经济总量突破3万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0万元。全市外贸进出口较“十三五”时期增长超四成,全球每3台笔记本电脑就有1台重庆造,摩托车、手机、汽车出口量分别居全国第一位、第二位、第五位。

  奋进“十五五”,重庆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牵引,主动融入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放大通道枢纽优势,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在扩大高水平开放中培育新优势。

  着力建设物流枢纽经济区,推动大通道大平台长出大产业。依托重庆枢纽港产业园、“五型”国家物流枢纽布局一批枢纽经济功能区,推动与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三区”政策、要素、产业、制度深度融合,发展壮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先进材料、智能终端等主导产业,积极培育航空制造、低空经济等增量产业,努力让物流枢纽经济区成为内陆开放的关键支撑、全市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加快完善现代化集疏运体系,建设国际物流枢纽。集成放大西部陆海新通道与中欧班列、长江黄金水道联动发展效应,畅通进站、进港、进园微循环,加强数字通道能力建设,提升“亚欧快线”“千里轻舟”等竞争力,力争重庆经西部陆海新通道货运量、货运值、枢纽通道联运量实现“三个翻番”。

  打造外贸外资综合服务体系,推进陆上贸易规则探索突破,稳步提升内陆制度型开放水平。突出“一单制”提单规模化应用,完善衔接国际公约的法律法规,加强陆上贸易运输规则、通关、金融、纠纷处置等关键环节政策供给创新。持续擦亮“渝贸全球”“投资重庆”品牌。

  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制造业是重庆的立市之本、强市之基。奋进“十五五”,重庆以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主攻方向,以“四侧”协同促进“四链”融合为关键路径,持续塑造“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竞争新优势,加快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增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能。把产业创新综合体作为关键抓手,打通“行业难题—科研课题”“科研成果—产品方案”两个循环,推动“技术策源—综合方案—中试验证—场景应用—体系支撑”全链条贯通,打造全国重要的产业创新策源地。

  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助力产业链供应链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大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扩能提质,深化全球设计之都建设,迭代实施“满天星”行动。以制造业发展需求为牵引,推动科技服务、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化发展;以制造能力为依托,培育服务型制造新业态。

  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新模式牵引“四侧”高效协同、促进“四链”深度融合。依托数字重庆建设,探索“产业大脑+未来工厂”新模式,让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上的资源要素,通过跨领域、跨层级、跨行业的“四侧”协同,实现高效配置,更好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统筹推进重点民生领域提档升级

  “十五五”时期,重庆坚持人民至上,以建设“15分钟高品质生活服务圈”为抓手,统筹做好就业增收、教育医疗、“一老一小”保障等民生工作,让老百姓生活更安心、日子更舒心,实实在在地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重庆统筹实施就业稳岗、创业扶持、技能培训、青年留渝来渝、农民工就近就业、城乡居民增收等“六大行动”,力争“十五五”时期城镇新增就业325万人以上。进一步突出公平和质量,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建成幼有优育、学有优教的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

  纵深推进健康中国重庆行动。优化社区医疗等“家门口”医疗服务体系,加强优质高效智慧医疗服务供给,让优质医疗资源围着群众转,让老百姓身体更健康、生活更有质量。力争到“十五五”末,全市的人均预期寿命和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再上新台阶。

  用心守护“一老一小”。持续完善养老服务网络,统筹推进机构养老、社区嵌入式养老和家庭养老,重点做好高龄、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照护。优化普惠托育服务,努力减轻生育、养育负担。力争到“十五五”末,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80%,0—3岁婴幼儿入托率较“十四五”末提高6个百分点。

 

  《 人民日报 》( 2026年05月28日 02 版)

(责编:袁勃、赵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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